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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簡稱“排污許可制”)是依法規范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的基礎性環境管理制度,環境保護部門通過對企事業單位發放排污許可證并依證監管實施排污許可制。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未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污單位,暫不需申請排污許可證。
所需要的資料包括:營業執照、所有已批復的環評報告及批復、生產產品及規模、原輔材料用量及理化性質、生產設備及平面布置、廠區總平面布置圖、生產工藝流程、污染防治措施等。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
排污單位存在以下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依法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但未申請,或者申請后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未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核發環保部門許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三)被依法撤銷排污許可證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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